在地面平坦、、城市之外的空旷场地中不少于10年的实测最大冻结深度的平均值。
3.0.1地基基础设计应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会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分为三个设计等级,设计时应根据详细情况,按表3.0.1选用。
2)建筑物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及其均匀性,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以及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1.0.3地基基础设计,应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自然环境和节约世界资源的原则;根据岩土工程勘测考察资料,考虑结构类型、材料情况与施工条件等因素,精心设计。
1.0.4建筑地基基础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ψci——第i个可变作用(Qi)的组合值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取值。
1.0.1为了在地基基础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自然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构筑物)的地基基础设计。对于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膨胀土以及在地震和机械振动荷载作用下的地基基础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专业标准的规定。
3计算挡土墙、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浮稳定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界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4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作用效应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挡土墙土压力以及滑坡推力,应按承载能力界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取对应的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界限状态作用的标准组合;
3.0.5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界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计算地基改变形态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界限状态下作用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改变形态允许值;
2地基主要受力层中如有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的土层时,表中砌体承重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要求;
3表中砌体承重结构和框架结构均指民用建筑,对于工业建筑可按厂房高度、负荷承载情况折合成与其相当的民用建筑层数;
在建筑地基的主要受力层范围内,有下卧基岩表面坡度较大的地基;或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或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
岩体内开裂的和易开裂的面,如层面、节理、断层、片理等,又称不连续构造面。
5)对可供采用的地基基础设计的具体方案进行论证分析,提出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设计的具体方案建议;提供与设计的基本要求相对应的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参数,并对设计与施工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建议;
6)当工程需要时,尚应提供: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论证其对旁边的环境的影响;基坑施工降水的有关技术参数及地下水操控方法的建议;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防水位;
为保证地面向下开挖形成的地下空间在地下结构施工期间的安全稳定所需的挡土结构及地下水控制、环境保护等措施的总称。
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会导致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式中:ψqi——第i个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取值。
3承载能力界限状态下,由可变作用控制的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d),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γG——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取值;
由砖、毛石、混凝土或毛石混凝土、灰土和三合土等材料组成的,且不需配置钢筋的墙下条形基础或柱下独立基础。
由载荷试验测定的地基土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压力值,其最大值为比例界限值。
5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1.0。
注:1地基主要受力层系指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为3b(b为基础底面宽度),独立基础下为1.5b,且厚度均不小于5m的范围(二层以下一般的民用建筑除外);
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建筑及普通工业建筑;次要的轻型建筑物
非软土地区且场地地质条件简单、基坑旁边的环境条件简单、环境保护要求不高且开挖深度小于5.0m的基坑工程
3.0.2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改变形态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部分土体被增强或被置换,而形成的由地基土和增强体一同承担荷载的人工地基。
为扩散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使作用在基底的压应力满足地基承载力的设计的基本要求,且基础内部的应力满足材料强度的设计的基本要求,通过向侧边扩展一定底面积的基础。
4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2地基评价宜采用钻探取样、室内土工试验、触探、并结合其它原位测试办法来进行。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载荷试验指标、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工试验资料。
3建筑物地基均应进行实施工程验槽。当地基条件与原勘察报告不符时,应进行实施工程勘察。